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
华南农办〔2016〕3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、学习、交往的重要场所,。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,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,优化育人环境,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(处)是学生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,学生公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。
第二章 住宿管理
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,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。未经允许,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或使用宿舍。
第五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(或校园卡)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出学生公寓,以备查验。
第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,学生公寓开关门时间为6:00-23:00(星期日~星期四)、6:00-23:30(星期五~星期六),研究生公寓关门时间顺延30分钟。学生外出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,晚归者要出示身份证件(学生证或校园卡)并登记后方可进入,禁止攀爬(阳台、窗)进入宿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半封闭式管理,实行限时来访登记制度,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件,登记来访事由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生可提出退宿申请:
1.因学习需要在校外做实验(科研)一年以上;
2.因退学、休学、肄业、结业等;
3.因参加出国、出境学习一年以上的交换生或交流生;
4.家住广州市区并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父母担保证明者。
办理退宿申请时,须经所在学院党委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,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(处)讨论后决定。
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缴纳水电费。调整宿舍或毕业离校时,须结清水电费,清扫房间,归还公物和钥匙;经常拖欠水电费的,给予通报批评处理。
第十条 寒、暑假期间,需留住学生公寓的学生,须以学院为单位登记并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。
第十一条 宿舍一经分配禁止私自调换,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,须经所在学院党委同意并向主管职能部门申请,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。擅自调换宿舍的,给予通报批评处理。
第十二条 禁止转租、转借、骗取房间或床位,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人,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对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三章 行为规范
第十四条 在休息时间,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、生活和休息的活动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珍惜资源,提倡节约水电,做到人离关灯、关水,杜绝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。
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,禁止在公寓区内推销、张贴商业广告、派发商业传单和悬挂商业标语等,不听劝阻和拒不清除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、封建迷信或其他非法书刊、网页、音像制品等,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酗酒及其它扰乱危害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行为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赌博。组织赌博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参与赌博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公寓楼栋指定位置,摆放整齐。
第四章 卫生管理
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公共垃圾桶内,不得把残渣、剩饭、杂物等倒入卫生间和洗澡间。
第二十四条 保持学生宿舍干净、卫生、整洁,坚持定期清扫宿舍,冲洗卫生间、洗澡间。
第二十五条 保持宿舍楼栋走廊、楼梯通畅整洁,不得堆放杂物,不得把拖把、扫把、鞋、植物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走廊、楼梯等公共通道和室内外阳台、栏杆上,以防跌落造成意外伤害。
第五章 公物管理
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区公物,对宿舍内家具、门窗、栏杆、门锁、墙壁、水电设施(含热水设施)、网络设备、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公物损坏者,按价赔偿;对故意损坏公物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、床铺等宿舍内家具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通报批评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爱护消防设施,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、消防门及灭火器,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六章 安全管理
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、鞭炮,严禁高空掷物,严禁将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,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条 不得私接、偷用、损坏、涂改、阻塞公用水电和消防设施,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禁止在应急灯、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上私接电源,违者从重处理;造成经济损失的,须进行赔偿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热水设施,禁止破坏、反接、绕越、私接热水表具等行为,违者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,禁止私自安装使用≥1200W大功率电器(包括空调、电热水器、电磁炉、微波炉、电烤箱、电暖器、电炒锅、冰箱等)和违禁电器(包括电饭锅、电热棒等)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燃烧纸张、杂物等物品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和公寓区内生火烧水、煮食,严禁使用煤气炉等明火设备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五条 其他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、线路损坏或给学校、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除经济赔偿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的校园网络管理规定,违者按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,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学生违规情况进行全校通报,同时报相关学院、学生工作部(处)或研究生工作部,并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。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,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》(华南农办〔2006〕15号)同时废止。